八万元办出国留学出国不成钱难退!

摘要:委托他人帮女儿办理出国留学移民入读手续,并凭此手续参与*各地普通高等院校联招考試,殊不知给了委托人8万余元,事儿未办好,规定退款却重重困难,只能上告至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日前,赣州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庭审判了本案。经案件审理查清,2005年11月,被告王某同意为上诉人章某的女儿办理移民手续,凭此手续…

委托他人帮女儿办理出国留学移民入读手续,并凭此手续参与*各地普通高等院校联招考試,殊不知给了委托人8万余元,事儿未办好,规定退款却重重困难,只能上告至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日前,赣州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庭审判了本案。



经案件审理查清,2005年11月,被告王某同意为上诉人章某的女儿办理移民手续,凭此手续能够 让章某的女儿参与*各地普通高等院校联招考試。以后王某依次扣除了章某现金8万余元,并*移民手续需要在当初12月20日上下办理取得成功,并需要在联招报考中认同,不然应在三天内退回全额的现钱及损害。以后,王某曾机构章某的女儿前去新加坡数日办理某国居住证及我国驻新加坡使馆的认证标志等材料。2006年4月,章某的女儿根据互联网报考参与广州市联招生办公室机构的联招考試,另外出示已办理的有关移民手续材料。同一年6月,章某接到广州市层面退回的全部材料,并被告之其女儿不符参与联招考試的报名资质。2006年第三季度,章某数次找王某商议这事,王某分2次退回现钱累计rmb一万元,自此就不会再退款。因此章某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觉得,王某同意接纳章某的委托,并对委托事务不可以进行的不良影响做出了*,彼此应严格遵守*,因而王某应退回章某所预付款解决委托事务的花费70000元。可是章某明知道被告接纳委托后所办理的各种移民公文与真理的客观性不符合,亦有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仍委托被告给予办理该事宜,章某针对委托事务不可以进行亦承担一定义务,故章某诉讼请求由王某付款贷款利息及损害的原因不充足。

民事判决,限王某于裁定起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章某预付款解决委托事务的花费计rmb70000元。驳回申诉章某的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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